关于税款滞后缴纳定性问题补充说明
留言时间:2019-12-26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本人刚提交的问题,第一点,关于营业税税款滞后缴纳,补充说明如下:
我公司2011-2013年度实现的税款在2014年度及以后缴纳,但实际缴纳的所属期按照2014及以后年度所属期缴纳,存在所属期间错误。税务局稽查局认为,2011-2013年度少交税款属于偷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1-0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了加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有单独针对房地产企业的文件应该按照此文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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