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字发票跨月
留言时间:2019-12-24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红字发票已经开出,并且跨月怎么处理?蓝字发票对方已认证,但我方不知,给其做销售折扣,自己申请了这份红字信息表,并开具了红字发票,现在对方无法进行税务处理,已将红字发票退回,现在咨询,有什么办法可以处理这张发票?是可以让对方可以进行申报纳税,还是可以将这张红字发票作废(冲销)然后撤销这张红字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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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3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如果购买方已经认证,销售方申请了《信息表》,并开具了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开具有误当月可以作废,跨月如何处理建议联系当地税务机关核实。销售方申请的《信息表》办理撤销。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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