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转让居住5年以上的经济适用房,承受房可以享受契税减半优惠吗
留言时间:2019-12-05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自然人转让居住5年以上的经济适用房,承受方可以享受契税减半优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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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一、关于契税政策(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一、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税收政策(六)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即: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2019年3月1日及以后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契税的,均可按照1.5%的适用税率执行。若高于家庭唯一住房适用税率,则按照孰优原则,由纳税人自行选择。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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