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征收政策理解
留言时间:2019-12-02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若企业招用贫困人口在2016年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但并未缴纳五险,于2019年3月份才开始缴纳五险,请问2019年在企业工作月数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还是从以缴纳社会保险当月(2019年3月份)起计算?
盼望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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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2019〕183号)规定:“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因此,“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是必要条件。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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