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保金优惠政策备案
留言时间:2019-11-29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请问公司是2014年5月注册的,公司目前职工人数是2人,符合地方税务局皖残联2015年6号文的情况,请问申报残保金前要备案吗?带哪些资料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0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5年1月1日(含1月1日)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且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6个月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自 2017年4月1日起,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 3 年内, 在职职工总数 30 人(含) 以下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超过3年的,不能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自2018年4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 3 倍降低至2倍。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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