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四流合一问题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关于四流合一问题

留言时间:2019-11-27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与材料供应商签订合同,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来材料供应商购买开发企业房产,我公司为开发企业提供建筑,三方签订抹账协议。即我公司欠的材料款、开发企业欠我公司工程款、材料供应商欠开发公司房款,没有走现金流。请问这种情况下,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给予抵扣?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0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涉及三方抹账的,建议核实当地征管机关确认是否需要提供其他资料予以证明。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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