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税务局:2022年9月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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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类(2022年9月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22-10-20 17:2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1.2022年湖南省“互联网+发票有奖“活动的参与方式有哪些?

答: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2022年“互联网+发票有奖”活动的补充公告》(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关注“湖南财政”“湖南税务”微信公众号,进入公众号下方“有奖发票”按钮,即可进入湖南税务有奖发票系统(暂停通过“湖南税务”支付宝生活号参与“发票有奖”活动)。完成实名认证以后,即可参与“发票有奖”活动。

2.取得“税率”栏标明“不征税”字样的发票是否可以参与 2022年湖南省“互联网+发票有奖“活动?

答: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2022年“互联网+发票有奖”活动的补充公告》(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7号)第二条规定,除《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促消费、开发票、中大奖”——2022年“互联网+发票有奖”活动的公告》(2022年第6号)规定的“发票有奖”活动参与条件外,发票“税率”栏标明“不征税”字样的发票不得参与“发票有奖”活动。

3.2022年湖南省“互联网+发票有奖“活动的中奖机制是什么?

答: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2022年“互联网+发票有奖”活动的补充公告》(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7号)第三条规定,参与活动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增值税卷式发票票面金额每增加100元,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票面金额每增加5000元,即增加1次开奖机会(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票面金额大于等于100元且小于5000元的,有1次开奖机会),发票票面金额越大,开奖机会越多。一次开奖单张发票单次开奖最多中奖一个,奖项从高。二次开奖每名消费者每期最多中奖一次。

4.《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7号)规定的继续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7号)政策解读的规定,本《公告》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1月、12月,2022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已按规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由于所属期为2021年10月和2022年1月的税费缓缴期限已到期,纳税人按规定应在2022年8月缴纳入库,不适用本《公告》。

所属期为2022年8月(或按季缴纳的第三季度)及以后期间发生的税费,按规定正常申报缴纳。

5.《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7号)规定的继续延缓缴纳的税费应当在何时缴纳入库?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7号)政策解读的规定,所属期是2021年11月、12月(包括按季缴纳的2021年第四季度税费)缓缴税费在延长9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4个月(合计延长13个月),分别在2023年1月、2月入库。

所属期是2022年2月、3月(包括按季缴纳的2022年第一季度税费)、4月、5月、6月(包括2022年第二季度税费)的缓缴税费在延长6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4个月(合计延长10个月),分别在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入库。

6.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如何享受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7号)政策解读的规定,为了便利纳税人享受该政策,税务机关优化升级了信息系统,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已按2022年2号公告规定享受延缓缴纳税费政策的,在延缓缴纳期限届满后,无需纳税人操作,缓缴期限自动延长4个月。

7.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9月1日后至《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7号)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是否可以申请退税(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7号)政策解读的规定,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9月1日后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8.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7号)规定缓缴期限可继续延长4个月,其2021年度汇算清缴产生的应补税款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7号)政策解读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2022年第2号公告)的规定,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其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产生的应补税款可与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该笔税款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7号)规定,同样可继续顺延4个月缴纳。

9.纳税人享受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是否影响其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7号)规定,享受缓税政策的纳税人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继续实行前期缓税政策规定的处理规则,即纳税人缓缴的税款视同“已预缴税款”,正常参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补退税的计算。同时,纳税人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7号)规定的缓缴期限届满后,应当依法缴纳相应的缓缴税费。

所得税类(2022年9月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22-10-20 17:2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1.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100%加计扣除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第一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执行。

企业享受该项政策的税收征管事项按现行征管规定执行。

2.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如何计算享受2022年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的规定,企业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相关政策口径和管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3.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居民住房换购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内容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30号)第一条规定,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4.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第四季度新购置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政策的新购置设备、器具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

上述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执行。

企业享受该项政策的税收征管事项按现行征管规定执行。

其他税费类(2022年9月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22-10-20 17:17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1.湖南省2022年度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月缴费基准值为多少?

答:根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确定2022年度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月缴费基准值的通知》(湘医保发〔2022〕39号)的规定,2022年度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月缴费基准值为5977元,月缴费基数的上限为17931元,下限为3586元。

本通知从2022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2.2022年对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实施的税费减免措施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印发<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1356号)第二条规定,2022年,各地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按照50%税额顶格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

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可按规定享受《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

养老托育行业纳税人可按规定享受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留抵退税政策。

严格落实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的政策,鼓励地方2022年视情给予进一步减免优惠。落实对受疫情影响封闭管理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费用缓缴期,并可根据本地实际进一步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申请办理电、水、气、热等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3.2022年对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实施的社会保险支持措施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印发<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1356号)第三条规定,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受疫情影响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可申请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免申即享”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3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等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4.湖南省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包括纳哪些?

答:根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乡村振兴局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发〔2022〕4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在统筹地区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

5.湖南省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多少?

答:根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乡村振兴局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发〔2022〕41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要求,2022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达到每人每年350元。为适应医疗费用增长和基本医疗需求提升,确保参保人员医保权益,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2023年度全省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350元/人。

6.湖南省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点如何确定?

答:根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乡村振兴局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发〔2022〕41号)第二条第(六)款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城乡居民(含中小学学生及学龄前儿童)以家庭为单位在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参保;在校大中专学生(含新生)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整体参保,由学校代收代缴居民医保费,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新入学的大中专学生统一在学校所在地参保,不得在原户籍地重复参保。城镇居民(含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没有参加职工医保的,在社区参加居民医保。

7.2022年度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企业补缴期间是否会产生滞纳金?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第二条规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8.企业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2022年度社会保险费,缓缴、补缴期间是否作欠费处理?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第三条规定,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提供社保缴费查询、出具缴费证明时,对企业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认定为正常缴费状态,不得作欠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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