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税务局: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税乎网站09-29评论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留言时间:2020-01-08

咨询对象 江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本人住在单位集资住房中,但房子产权依旧属于单位,本人与单位签署的合同标题不是租赁合同,但合同内容有“以息代租”的字眼。具体是这样的情况,比如我付给单位10万元,单位将某一套住房给我居住,在我退房的时候,单位只退10万元房款,期间10万元产生的利息就作为房子的租金交给单位。请问这样我属于专项附加扣除中住房租金税前扣除的范围吗?另外还有一个问题,我单位有青年公寓租给单位职工,租金按月在工资中扣除,请问这个是否也属于专项附加扣除中住房租金税前扣除的范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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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1-1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1.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定额扣除。您本人“以息代租”租赁单位集资住房要以法律文本即“租赁合同”为判断依据;2.您单位将青年公寓租给职工并收取租金的情形,如符合规定可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但需要注意的是:1.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2.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3.纳税人应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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