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南昌市局:“税收优惠促发展 惠企利民向未来” “云宣讲”活动暨第31个税收宣传月启动仪式
发布时间 : 2022-04-19 09:53 来源 : 江西省税务局 南昌市税务局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我是大江网主持人魏娅璐。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落细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政府工作报告》精神及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第31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将在2022年4月份开展第31个税收宣传月活动。
受疫情影响,今天,江西省税务局、南昌市税务局在这里联合举办以“税收优惠促发展 惠企利民向未来”为主题的“云宣讲”活动。通过线上宣讲+线上互动答疑的方式,现场邀请相关税收业务专家,针对落实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等,结合纳税人缴费人关心关注的涉税问题进行现场政策宣讲、交流互动、答疑解惑,以此拉开税收宣传月序幕。
现在我为大家介绍下参加今天“云宣讲”活动的宣讲人员,他们分别是江西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减税办专职副主任袁大建(嘉宾:各位网友大家好!);江西省税务局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副处长刘建宏(嘉宾:大家好!);南昌市税务局所得税科副科长樊秀园(嘉宾:大家好!)。欢迎你们!
今天的活动分两部分,分别是政策宣讲环节和互动答疑环节。现在,我们进入宣讲环节。
首先有请江西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减税办专职副主任袁大建做宣讲。
袁大建: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
结合江西当前的疫情防控形势,今天,江西省税务局联合南昌市税务局开展以“税收优惠促发展 惠企利民向未业”为主题的“云宣讲”活动,以此拉开第31个税收宣传月活动序幕。此次“云宣讲”我们主要针对近期国家部署实施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及省税务局出台的《关于降本增效促进市场主体发展20条帮扶措施》等进行政策宣讲、交流互动、答疑解惑,目的就是宣传好国家税费支持政策,讲解好便民办税缴费措施,引导帮助广大纳税人缴费人了解掌握政策、用足用好政策,促进打好助企纾困组合拳、打赢服务发展协同战。
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是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因时应势强化跨周期和逆周期调节的重要举措,是稳定预期、助企纾困的关键一招。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强调,实施新的减税降费政策,强化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制造业、风险化解等的支持力度。李克强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对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作出全面部署,预计全年退税减税约2.5万亿元,其中留抵退税约1.5万亿元。减税降费是助企纾困解难最公平、最直接、最有效的举措,对应对困难挑战以及稳增长、保就业、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发挥着关键性作用。国家将税款以“真金白银”的形式实实在在直接增加企业现金流,对稳定预期、助企纾困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
一、今年税费支持政策突出规模性、连续性、精准性、导向性
这次实施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既有阶段性措施,又有制度性安排;既有减免政策,又有缓缴退税措施;既有普遍适用的减负政策,又有特定领域专项帮扶措施;既有延续性安排,又有新增部署;既有中央统一实施的政策,又有地方依法自主实施的措施,呈现出全面发力、多点突破的特点。具体来说,我们认为主要体现为“四性”:
一是规模性,政策安排超预期。在2021年的基础上,预计2022年全国退税减税约2.5万亿元,规模为历史之最,超出之前社会的普遍预期,反映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魄力和决心。信心比黄金还重要、还珍贵,超预期的政策安排将带来稳预期的战略性效果,不仅对缓解企业当前困难而且对推动长远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
二是连续性,聚焦重点促发展。制造业是实体经济和国家竞争力的基础,中小微市场主体是保民生、稳就业的关键。近年来实施的减税降费政策,无论是规模还是幅度,中小微市场主体、制造业都是最主要的获益群体和受益行业。今年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继续聚焦这一重点,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呈现出年年加力、步步扩围、层层递进的特点,如阶段性免征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将享受按50%税额幅度减征地方“六税两费”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实施部分税费缓缴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由减按50%降为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等一系列政策,对帮助制造业企业轻装上阵、更好发展,对支持中小微市场主体渡过难关、持续发展,都将起到重要支撑作用。
三是精准性,助企纾困增活力。受“三重压力”和国际环境等不确定性因素影响,当前不少企业面临资金短缺等困难。今年国家大力改进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对留抵税额实行大规模退税,优先安排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于6月底前一次性全部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足额退还。重点支持制造业,全面解决制造业、科研和技术服务、生态环保、电力燃气、交通运输等行业留抵退税问题,预计全年留抵退税约1.5万亿元,且退税资金全部直达企业,有力为企业提供现金流支持、促进消费投资,为市场主体“输血”“活血”、纾困解难。
四是导向性,激励创新强动能。今年国家进一步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力度,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对企业投入基础研究实行税收优惠,延长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完善设备器具加速折旧、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税收政策,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培育壮大创新动能,更好促进高质量发展。
二、全力以赴打赢打好落实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主动仗攻坚战
税务总局王军局长指出,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政策力度之大、操作难度之大前所未有,对税务部门又是一场硬仗大考,要求全系统上下都要提高政治站位,实打实、硬碰硬抓好贯彻实施。江西省各级税部门作为政策落实的主责单位,深感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始终站在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税务总局和江西省委、省政府具体部署要求,扛牢压实退税减税降费政治责任,健全完善优惠政策直达快享机制,全力以赴推动延续和新出台退税减税降费政策一体落实、一体到位,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激发活力,为推进我省“双一号”工程落地见效、奋力书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江西精彩华章贡献税务力量。
前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决策部署,省税务局先后配合省政府出台了降本增效促进市场主体发展32条、有效应对疫情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28条等政策措施;对标对表省政府文件要求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最新政策规定,省税务局研究制定了降本增效促进市场主体发展20条帮扶措施等系列文件,20条税务帮扶措施明确了落实减税降费政策、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税务执法和监管、完善政策落实机制4大类20条具体举措,为助企纾困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发展壮大、服务“六稳”“六保”大局提供有力税务支撑。
为把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这项利国利民的好事实事办好办实,下一步,全省税务部门将从以下四个方面持续加力,帮助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及时充分便捷地享受国家的政策红利。
(一)健全工作落实“责任链”。目前,省、市、县三级税务局均已成立退税减税政策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立增值税留抵退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等重点政策落实专项工作组,抽调精兵强将,专责统筹协调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进行实体运作,研究制定了时间表、路线图和任务书,对标对表抓落实。从今天开始,各项中心工作由前期的准备阶段迅速转为“实操阶段”,即刻进入“战时”状态,确保政策红利及时送到市场主体手中。
(二)铺设政策快享“高速路”。持续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万名税干访万企”等活动,强化政策培训辅导,实施网格化管理,实行政策精准推送和“点对点”辅导提醒,确保纳税人缴费人税费优惠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继续推进“非接触式”办税缴费,进一步简流程、简材料、简方式,力求税费政策红利以最快速度直达市场主体。持续优化电子税务局功能,促进政策落实速度更快、体验更好。
(三)打造效应分析“铁账本”。做好新政策落实的统计核算、账单推送和效应分析工作,算准“政策落实账”,建立清清爽爽的退税减税统计核算体系;算好“发展效应账”,及时展现退税减税政策效应和落实成效;算清“政策红利账”,通过电子税务局、征纳互动平台等渠道将税费优惠红利账单推送给纳税人和缴费人,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和满意度。
(四)筑牢纪律规矩“防火墙”。将退税减税政策落实作为绩效考评、政治巡察、执法督察、工作督办的重点内容,持续开展惠企政策“应享未享”排查,实施风险应对,严格考评督导,压实各层级、各部门的工作职责,确保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实打实、硬碰硬落细落稳、落到实处,确保该减的减到位、该免的免到位、该缓的缓到位、该退的退到位,不断激市场主体活力动力,全力服务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我的宣讲就到这里,谢谢。
……
下面有请江西省税务局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副处长刘建宏做宣讲
刘建宏:实施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是今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重头戏。为落实好中央的决策部署,财政部 税务总局第一时间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公告),税务总局第一时间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4号公告)。
下面,我对今年留抵退税政策的相关情况,从四个方面,作一个简要的介绍和宣讲。
一、今年留抵退税有哪些特点
我国建立增值税制度后,对企业期末留抵税额,采取的方式是结转下期抵扣。2019年4月1日起,我国试行留抵退税制度,对部分行业企业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其他企业的期末留抵税额仍然是结转下期抵扣。今年的留抵退税政策,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增量存量都退税。大家可能注意到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今年留抵退税政策不仅退付增量留抵税额,还要退还以前年度结存的进项增值税,就是若干年以来没有通过销项抵掉的进项税额,全部都可以退还。所以,今年跟以前比,不仅仅是退增量,也退存量。
二是范围比例均扩大。原来主要是在先进制造业企业实施增量留抵退税,今年扩大到所有的制造业等行业和小微企业。同时,退付的比例也由之前的60%,提高到了100%。
三是分类分批办退税。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分别于2022年4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前,集中退还微型、小型、中型、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对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今年底前每月都可以申请退税。
四是退税资金有保障。原来增值税留抵退税是按照现行的中央和地方财政体制来分担,也就是说中央承担50%,地方承担50%。今年的留抵退税,中央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支持,也就是说中央肯定还要承担中央的部分,地方承担的部分,中央通过安排专项转移支付给予支持,确保不因为地方财力的影响使退税政策打折扣。
二、今年留抵退税政策有哪些主要内容
(一)优先支持小微企业,加大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并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1.小微企业范围。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工信部发布的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和人民银行等部委发布的银发〔2015〕309号《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上述两个标准之外的行业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
2.增量留抵退税时间。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3.存量留抵退税时间。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对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在6月底前一次性全部退还。
(二)重点支持制造业等行业,全面解决制造业等行业留抵税额问题。此前政策规定,对于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这次将范围扩大到全部制造业,以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行业,这些行业统称为制造业等行业,并在今年年底前一次性退还这些行业的存量留抵税额。
1.制造业等行业范围。是指列举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类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并不是简单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所以,特别要提醒广大纳税人,为避免退税风险,请严格选择规范的商品编码开具发票。
2.增量留抵退税时间。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3.存量留抵退税时间。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既退增量也退存量留抵税额。
1.存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
(1)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举个例子:某小微企业2019年3月期末留抵税额100万,今年4月申报后3月底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120万>100万,因此企业4月申请存量留抵税额为100万。
某小微企业2019年3月期末留抵税额100万,今年4月申报后3月底期末留抵税额为90万,90万<100万,因此企业4月申请存量留抵税额为90。
存量留抵税额只能一次性办理退税,退税后,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就为0。
2.增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
(1)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举个例子:某小微企业2019年3月期末留抵税额100万,今年4月申报后3月底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4月10日申请增量留抵退税。
如果企业在4月10日前未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那么其申请留抵退税的增量留抵税额为120-100=20万;
如果企业在4月10日前已经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那么其申请留抵退税的增量留抵税额为120万。
3.增量存量可以同时退。
纳税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
(四)放宽留抵退税的条件
除了上述企业类型和行业的规定外,申请留抵退税还需要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或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退(返)政策。
需要注意的三个问题:
一是大家可能注意到了,与2019年试行的留抵退税政策相比,今年的政策删除了“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0”的条件,也就是说退税条件放宽了,更多企业可以享受退税优惠了;
二是一般纳税人中有一部分是个体工商户,之前未纳入纳税信用评定范围(全国情况都类似),也就是说这部分纳税人不可能符合第一个条件(纳税信用等级为A或B级)。因此,从3月22日起,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可自愿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定,并在后续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三是第四个条件“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退(返)政策”,为让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允许纳税人重新再选择一次。也就是说:
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三、企业如何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截至3月底,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我省税务部门已经基本完成系统升级调试等相关准备工作,从今天开始可以受理纳税人留抵退税申请。为帮助纳税人了解退税申请的有关事项,借这个机会提醒几个具体事项:
(一)税务总局根据今年留抵退税政策规定,利用税收大数据分析,在金三系统对所有纳税人的划型(微型、小型、中型、大型)和行业界定进行打标。各地税务部门根据打标清册,将与纳税人一起核实,发现因前期纳税人申报数据不准确导致标识错误的,将按规定程序进行更正维护。
(二)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在规定的留抵退税申请期间,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7月后,仍然必须在申报完后并在申报期内提出退税申请。
(三)税务部门受理留抵退税申请后,将采取系统自动审核与人工审核相结合方式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开具收入退还书交国库办理退税手续;不符合退税条件的,告知纳税人;存在风险的,暂停退税,转入调查核实程序,经调查核实排除风险的按规定办理退税手续,经调查核实不符合退税条件的,终止退税程序。
(四)纳税人收到留抵退税后,应当以核准的退还的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
最后,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对偷税、骗税、骗补等行为要坚决打击、严惩不贷。税务部门将在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
一方面在“防”上下功夫。税务总局建立了留抵退税风险防控体系,各级税部门将分析退税风险疑点,并根据风险等级开展风险应对,发现问题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涉嫌骗取退税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另一方面在“打”上出重拳。税务部门将聚焦虚增进项、隐瞒收入、虚假申报和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的违法行为,持续加大打击力度,营造公平法治的税收环境。
我的宣讲部分就到这里,谢谢。
……
下面有请南昌市税务局所得税科副科长樊秀园做宣讲,有请!
樊秀园:各位网友大家好,下面由我来介绍所得税部分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
第一项政策是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再加力。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年有惊喜,继2021年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税〔2019〕13号优惠即“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也就是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通俗地讲,按应纳税所得额的2.5%计算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通俗地讲按应纳税所得额的5%计算所得税。
适用条件:小型微利企业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仍然按原政策执行的条件,即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从业人数低于300人,资产总额低于5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小于300万元。
如何计算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额,举例说明:
某企业从事批发业,2022年从业人员平均值15人,资产总额平均值1000万元,实际利润额180万元。原政策 下,应纳税额10.5万元;新政策下应纳税额为6.5万元,直降4万元。
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按季度平均值计算)
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累计情况,计算减免税额。当年度此前期间如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例:A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其从业人数220人,资产总额1500万元;2022年一季度,实际利润总额为330万元,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应纳所得税82.5万元;二季度,实际利润额为200万元(当季度亏损了130万元),则其应纳税额为7.5万元,已缴82.5万元,无需缴纳,假设三季度、四季数据不变,2022年可根据汇算清缴应纳税额产生应退税款,及时退税。
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特别提醒: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二项政策是: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固定资产应按照不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采取直线法的方式计提折旧分年税前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即是税法规定的一项优惠,也是近年来因家鼓励企业技术更新和设备改造的一项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2014年以来,国家先后出台并完善了一系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政策,此举有利于加大企业购置设备器具前期的税前扣除金额,减少前期纳税,增加企业前期的现金流。
2018年,财政部、税务总局进一步出台政策,明确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下的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对于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按照普适性的固定资产税前扣除规定执行。2022年3月份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对中小微企业进一步给予政策倾斜,明确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政策规定是一种新的政策形式,请纳税人特别关注。举个例子,某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2月购进了一项单位价值为900万元的机器设备,企业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10年折旧,则该企业可就单位价值的50%也就是450万元在2022年一次性扣除,其余450万元可以剩余9年中计算折旧进行扣除,即可以9年每年在税前扣除50万元
适用政策的主要条件
企业适用12号公告规定的固定资产按一定比例税前扣除政策,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条件是企业为中小微企业,标准分三类:
第一类是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第二类: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第三类: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执行口径与小型微利企业有相同也有不同点
第二个条件是购置时间应在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第三个条件是设备器具的单位价值应500万元以上。对于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下的设备器具、现行政策已经允许适用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而12号公告出台的固定资产按一定比例税前扣除政策是一个升级版,针对的是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
第四个条件是设备器具要属于规定范围。按照12号公告规定,除房屋、建筑物以外,其余的固定资产均属于设备器具的范畴,均可以适用政策,与此前一次性扣除政策口径一致。
其他有关事项
(一)关于享受时点和享受方式问题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由企业按照“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享受,企业在填报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季报:A201020,年报A105080。
(二)关于企业自愿选择享受的问题
这是一项时间差异优惠政策。部分企业由于亏损或处于定期减免税期等原因,其享受此项政策反而影响利益,倾向于不享受政策,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享受此项优惠。但对于企业2022年度未选择享受这项优惠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如:某符合条件企业,一季度购置了一项价值600万元的资产,一季度放弃享受优惠,二季度、三季度可以选择享受优惠;假如该纳税人在明年办理2022年汇算清缴时仍未享受这项政策,那么,2023年,该企业购置的此项资产就丧失了享受一次性扣除减半扣除的机会。当然,我们鼓励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尽量享受优惠。
我的宣讲部分就到这里,谢谢。
刚刚,三位嘉宾分别对近期国务院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结合纳税人缴费人关心关注的涉税问题进行了权威宣讲、交流互动、答疑解惑,相信网友对这些政策都有了更深刻、更全面、更真实的了解。
下面我们进入互动答疑环节,现在我们根据直播过程中,网友在我们直播页面上提出的问题,邀请我们的嘉宾进行权威解答。
我们随机挑选一个问题。
1.有网友问:我是一个一般纳税人小微企业的会计,我们2019年3月期末留抵税额是0,今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税额是75万元。如果我们4月份提出退税申请,增量留抵和存量留抵怎么计算啊?
刘建宏:好,这个问题我来回答。根据14号公告规定,你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为0(75>0),增量留抵税额为75-0=75万元。
2. 有网友问:听说今年新增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我有双胞胎多个婴幼儿的父母,可以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吗?
樊秀园:这个问题我来回答。答:《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一、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三、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有多个婴幼儿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婴幼儿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即对婴幼儿甲可以选择由一方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对婴幼儿乙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扣除。
3. 有网友问:我注意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中提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幅度内减免“六税两费”,请问我省是否确定了具体减免幅度?
袁大建:这个问题我来回答。为充分用好中央政策授权,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报经省政府同意,3月29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落实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公告中明确了对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最大幅度50%顶格减免“六税两费”。
4. 有网友问: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如何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樊秀园:这个问题我来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先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再依据各指标的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5 有网友问: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第14号公告规定申请留抵退税,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刘建宏:这个问题我来答。按照14号公告规定办理留抵退税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6、有网友说,刚刚税务专家说“六税两费”减征范围扩大了,小型微利企业也可以享受了,能否详细介绍下呢?
袁大建:是的。为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2022年第10号公告。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执行期限是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3月29日,江西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下发了2022年第14号公告,确定我省的减征比例为50%。
7. 有网友说:我单位是中小微企业,2月份购置一台设备,预计单位价值900万元,适用税法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13号规定,购入当年可按50%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请问企业会计处理也可以同样处理吗?
樊秀园:这个问题我来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的政策规定是针对税务处理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帐务处理,产生税会差异的应当在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缴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贵司可以就购入资产的50%也就是450万元在2022年一次性扣除,其余450万元可以剩余9年中计算折旧进行扣除,即可以9年每年在税前扣除50万元。也就是说纳税人在一季度申报时会计金额900/10/12=7.5万元,当季度税会差异金额为7.5-450=-442.5万元;2022年度纳税申报时该项资产的会计金额应为75-450=-375万元,2023年会计折旧90万元,税法折旧50万元,税会差异纳税调增40万元。
8. 有网友提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第15号公告,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免税政策后,应如何开具发票?
刘建宏:这个问题我来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此,本公告第一条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免税政策的,可以开具免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主持人:由于时间关系,网友的问题我们现场不能一一解答。4月初,全省税务机关将会举办形式多样的税收宣传月活动,欢迎大家参与。今天的主题“云宣讲”活动就到这里,各位网友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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