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税务局:委托第三方研发、攻克部份技术难关,支付的研发费用,是否可以进行“研发加计”扣除?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委托第三方研发、攻克部份技术难关,支付的研发费用,是否可以进行“研发加计”扣除?

留言时间:2021-08-18

纳税人所属地

江西

问题内容

一个研发项目,公司“研发立项”后,组织自主研发(同时归集了部份研发费),针对研发过程中碰到的部份技术难关,委托给第三方帮忙攻克,同时支付对方研发费用。这种形式的委外研发费,是否可以按结付的研发费用的80%,进行加计扣除?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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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8-1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的提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规定:特别事项的处理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第一条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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