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税务局: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交个人所得税

税乎网站09-29评论

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交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1-08-18

纳税人所属地

江西

问题内容

税务老师好:

     我公司是在2017年完成股改,是属于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4月我公司进行了一轮股本增发,5月份我公司用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了股本,请问:此次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是否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谢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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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8-1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的提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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