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土地使用税减免
留言时间:2020-04-16
咨询对象
江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非常感谢贵局的及时回复,针对疫情期间土地使用税减免:1、江西省地税局2015年第2号公告中,说明出租的土地,无论是否收取租金,不可以减免;2、2020年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而我司是将土地出租给非个体工商户,但在疫情期间,我司无任何营业收入,按贵局的回复,我司无法享受困难企业土地使用税减免,对吗?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1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工作的通知》(赣税函〔2020〕41号)规定:" 二、2020年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要求和《市场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实行税费减免”相关规定的落实
(一)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以疫情当年涉及的每一季度为单位,给予当期享受困难减免。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的其他类型出租方,减免租金期限内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在出租、承租双方签订明确减免物业租金期限和金额的书面协议或承诺书后,申请困难减免。具体办理流程按照本通知第一部分(二)(三)点执行。”
因此,如贵公司将土地出租给非个体工商户,不符合上述文件要求,故不可以享受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相关政策。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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