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
留言时间:2020-04-15
咨询对象
江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我司是一家以旅客道路运输为主业的上市公司的母公司,我司把所属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整体租赁给上市公司,由于疫情的因素,给上市公司及母公司都带来了极大的经营困难,目前我查询的有关于疫情期间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中,不存在租赁给上市公司可以减免。请问,是否是我未查询到吗?若是,请问我司可以参照哪条优惠政策予以减免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若不是,我个人认为,上市公司疫情期间主营业务收入为零,资金极度缺乏,为了支持其复工复产,我司拟决定免除其租赁费,那么,对于从租房产税是零,但是土地使用税是以面积为税基,请问我司能否予以减免呢?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1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工作的通知》(赣税函〔2020〕41号)规定:" 一、《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20〕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增长15条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赣税发〔2020〕7号)有关困难减免规定的落实
(一)对企业因疫情导致发生重大经济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具体条件及流程按照《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原江西省地税局2015年第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2018年第11号公告修订,以下简称2号公告)执行,适用“因不可抗力导致损失”而进行困难减免的有关规定,实行当期申请当期减免,即在季度终了后申报期办理当期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
二、2020年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要求和《市场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实行税费减免”相关规定的落实
(一)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以疫情当年涉及的每一季度为单位,给予当期享受困难减免。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的其他类型出租方,减免租金期限内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在出租、承租双方签订明确减免物业租金期限和金额的书面协议或承诺书后,申请困难减免。具体办理流程按照本通知第一部分(二)(三)点执行。”
因此,如贵公司符合上述文件要求,可以享受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相关政策。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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