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税务局:合伙企业法人股东利润分配纳税问题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合伙企业法人股东利润分配纳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5-12

咨询对象

江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A有限合伙企业投资一个项目公司—xx有限公司,项目公司分回的是税后利润,分回的税后利润穿透A有限合伙企业分到其法人股东B有限公司时,B有限公司需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2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法人股东B有限公司从合伙企业分配取得的投资收益,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执行。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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