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拆迁户契税减免的疑问
留言时间:2020-05-25
咨询对象
江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各位领导你们好,本人于2018年农村宅基地住宅纳入政府棚改项目中,确定拆迁后,本人于确定棚改后当年首付贷款购买一套商品房(期房),后2019年初房屋拆迁,现2020年房子需要交房缴纳契税,请问我可以享受政府针对拆迁户减免契税的优惠政策嘛,另请问拆迁办一直不提供拆迁补偿协议是否合法合理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2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下列项目减征、免征契税:(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拆迁办给不给赔偿是否合理请咨询相应部门,此问题超出税务局答复权限。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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