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税务局:合伙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个税扣缴义务人如何确定?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合伙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个税扣缴义务人如何确定?

留言时间:2020-06-05

咨询对象

江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请问由自然人股东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从被投资企业A分的股息红利所得,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是有限合伙企业还是被投资企业A?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0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是投资企业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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