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20180238号提案的函
发布时间 : 2018-06-07
来源: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省政协已将您《关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建议》的提案交办我局和省地税局分别办理。针对您提案中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财税优惠力度的建议相关内容,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采取差别化企业赋税和根据企业行业特点差异精减税种”以及“地方政府降低税率扶持地区行业发展”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第(六)项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您提案中关于“采取差别化企业赋税,根据地区差异、经济差异、人口密集差异等,给予企业税种税率的减免”“根据企业行业特点差异精减税种,使企业税负降到合理水平”以及“地方政府对支撑地区大经济环境的行业,降低税率税额以扶持地区行业发展”的建议,需由法律确定,地方政府和各级税务部门均无权作出。
二、关于“对节能节水、环保的企业给予减免税”的建议
目前,国家对节能节水、环保企业给予了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规定,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7年,全省国税系统落实节能环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收15.74亿元,有力推动和促进了节能环保事业。下一步,我局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支持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政策乘数效应,为促进我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作出新贡献。
三、关于“简化企业申报减免税程序的相关审批手续”的建议
近年来,省国税局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仅保留7项税务行政许可,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别,纳税人享税收优惠政策一律实行备案管理,不需经过国税机关审批。优化各税种优惠备案方式,逐步实现税收优惠资料由报送税务机关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今年3月份,我局发布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优惠备案、消费税优惠备案、车辆购置税优惠备案、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等94个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国税机关跑一次。纳税人办理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普通发票核定调整、网上申领增值税发票等14个事项,可以通过登录江西省电子税务局全程网上办理,无需前往国税机关现场。
衷心感谢您对国税工作的关心,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对国税工作给予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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