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
留言时间:2020-06-29
咨询对象
江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 第二十一条“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是否矛盾?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2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不矛盾,可以扣除,但是要符合条件的扣除。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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