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税务局:我单位已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拟申报困难企业,需要相关部门提供停业停产证明,请问税务分局可以出具证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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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开具停业停产证明

内容 我单位已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拟申报困难企业,需要相关部门提供停业停产证明,请问税务分局可以出具证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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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编号 ZXZZ20200702841 提交时间 2020-07-08 13:07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另,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比照该办法执行。根据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可以停业。因此,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也可以申请办理停业登记。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0-07-08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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