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税务局:包工包料的安装工程是否可执行简易征收税率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包工包料的安装工程是否可执行简易征收税率

留言时间:2020-08-05

咨询对象

江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开发建设一住宅小区项目。项目需配套建设燃气供气系统,我公司与本地独家经营的燃气经营企业洽谈燃气供气系统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对方提出就安装工程款提供增值税率为3%的增值税发票,我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工程是按包工包料的形式发包的,包括工程所需的所有设备、主材,而非清工发包,不宜采用简易征收税率,应按税务法规相关规定执行9%的增值税率。对方强调该公司在本地多年以来承包安装项目中均按简易征收的税率向建设方提供发票。

请问,包工包料的安装工程是否能够执行简易征收税率?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0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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