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税务局:合伙企业份额转让,转让方和受让方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合伙企业份额转让,转让方和受让方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留言时间:2020-08-07

咨询对象

江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合伙企业份额转让,转让方和受让方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如需缴纳印花税是否在双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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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1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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