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税务局:法院判决给个人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是应该在判决后立即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应该在执行完毕后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关于判决后所得财物的交税时间问题3

留言时间:2020-08-18

咨询对象

江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法院判决给个人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是应该在判决后立即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应该在执行完毕后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个问题我问了两遍了,仔细研究了您的回复,看到您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那现在我的问题是:判决后就算取得所得了吗?还是执行后算取得所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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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1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的提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令第707号) 第二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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