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视同销售时受赠方的定位问题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关于视同销售时受赠方的定位问题

留言时间:2020-08-18

咨询对象

江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有时单位向个人赠送钱财物房产等,在计算增值税与土地增值税时,多数情况下会被视同销售。此时,受赠方是否应该被认为视同购买?销售与购买应该是成对配套的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1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的提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224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四)房屋赠与; 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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