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契税缴纳时间的请示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关于契税缴纳时间的请示

留言时间:2020-08-14

咨询对象

江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尊敬的各位领导:

       具体情况,我于 2020年8月12日已提交过一次,标题是《特殊情况关于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请示》。

最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现在各大财务、税务培训机构及房屋买卖中介机构都从不同的侧面进行了解读,但唯一认同的就是税务机构的培训,新的契税法,第十条: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明确规定了土地不管是在出让还是在转认环节,只要在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即可,虽说这一条在新法出来之前有些地方早已实施,但有些地方还在以“征纳双方存在很大争议的合同签订时间后10日或30天为限”确定契税的入库时间,否则,就向纳税人收取大额滞纳金,最终造成税企双方的不友好合作,新的契税法更贴实际、更合理、合法。可见现在的税收政策在制定上越来越接地气,税务机关的政府人员也越来越为民办事,政府角色的转变已初见成效,为此政策的出台大大点赞。

前天已提交了我个人对文件的理解,这两天也不断的在跟进此文件的学习,但现在想在我们税务人员都公认的、有权威的12366上得到答复,望领导在百忙之中能给予回复,将不胜感激。

                              一名爱学习的财务人员-袁小丽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1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的提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规定:“第八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规定:“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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