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税务局:采购环节未签订任何合同的印花税缴纳的问题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关于印花税缴纳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0-08-26

咨询对象

江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销售环节均签订销售合同,但采购环节未签订任何合同,仅凭厂家开具的发票进行款项支付和账务处理,请问购销合同的印花税,是否不用缴纳采购环节印花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2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的提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立合同人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第四条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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