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合伙企业的个税扣缴问题
留言时间:2020-09-15
咨询对象
江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想咨询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合伙企业的个税扣缴问题。
A投资合伙企业作为合伙人入伙了B服务合伙企业。B服务合伙企业产生经营所得,并向A投资合伙企业分配了经营分红。则A投资合伙企业对A的自然人合伙人应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请问A投资企业是应按“生产经营所得”还是“股息利息分红所得”科目为A的合伙人申报代扣代缴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9-1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反馈内容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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