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税务局:附加费优惠享受

税乎网站09-29评论

附加费优惠享受

留言时间:2020-09-22

咨询对象

江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分支机构是否适用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月营业额10万以下免征“两费”?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9-2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的提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上述缴纳义务人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包括按次纳税的自然人)、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