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办理不动产权证还是以正式出租节点来判断启征房产税
留言时间:2020-10-22
咨询对象
江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行业。2013年开工建设了一栋写字楼,2013年开工建设,2015年12月主体竣工并办理主体验收,2018年6月办理不动产证,2018年11月开始写字楼装饰装修工程,2019年9月装修完成并办理装修验收。2020年1月与A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第一家企业开始入驻。并入装修、地下车库价值后该写字楼原值1.7亿元左右,房产税约148万元/年。2020年申报税源登记,税务局反馈自产权证办理完成后次月起应缴纳房产税,需补缴18年7月至19年12月底房产税约223万及滞纳金56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分管税务局认为办理不动产证即为自用,应按不动产权证登记日期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我司认为有企业入驻2020年正式交付出租时间节点来缴纳房产税。应以哪个节点启征房产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2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的提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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