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再销售不动产的增值税税率问题
留言时间:2020-10-20
咨询对象
江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2016年3月22日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普通住房),并缴纳房款。2018年房子建成后交付,办理相关手续,房地产公司开具的发票、不动产权证书、契税等。卖方开具的发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为零(发票备注栏中注明:已缴纳营业税)。问:我公司再转让该房产时,增值税如何缴纳?该业务的关键点为我公司取得该房产的时间,因为时间不同,涉及的增值税税率不同。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2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的提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八款:“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
5.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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