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第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649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 : 2020-08-31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工商业联合会:
贵会提出的《关于疫情时期正确认定哄抬价格行为和出台企业增值税抵扣过渡政策的建议》(第0649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主要做法
(一)积极落实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我局坚持高位推进,对标对表财政部、税务总局最新政策规定,先后研究出台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增长15条、推动房地产及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7条等系列税费政策措施,助力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一是聚焦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运用税费优惠政策支持防护救治、物资供应、公益捐赠,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二是聚焦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和复工复产。至2020年底,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为1%,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电影放映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2020年上半年,全省落实新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累计减免税费42.89亿元,省长易炼红在省税务局防疫情促发展专报上批示:“值得肯定!大战面前,主动作为”。
(二)明确防疫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标准。为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2020﹞21号)精神,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省市场监管局印发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市监新冠〔2020〕14号),确定了疫情防控期间认定有关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具体标准,并向市场监管总局备案。同时,明确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哄抬价格违法案件过程中,准确领会把握上述文件精神、解读和政策内涵,综合考虑经营者经营状况、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结合进销差价率进行认定。
(三)加大打击涉疫情经济犯罪力度。一是严厉打击,形成震慑。全省公安系统坚持情报导侦,不断提升主动发现和打击经济犯罪的能力,重点打击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等非法经营犯罪以及虚假广告和合同诈骗等涉疫情突出经济犯罪活动,共立涉疫情经济犯罪案件13起,破案8起,采取强制措施11人,涉案金额共计3342.5万元,移送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案件6起,其中无哄抬价格类违法行为刑事立案。二是强化协作,加大宣传。强化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和资源共享,开展联合执法,加强行刑衔接;加强涉疫情经济犯罪打击宣传工作,严格执行新闻宣传纪律。三是积极应对,服务发展。及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复工复产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突出涉疫情经济犯罪风险研判,对重大事项,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专题研究,对规模以上企业,落实“一企一警”帮扶措施;加快建立省经济犯罪侦防协会,打造省经济犯罪形势研究中心、省经济风险防范宣传中心和省涉企矛盾纠纷化解中心,构建打击犯罪、防范风险和服务发展三位一体平台。
二、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和支持复工复产工作
(一)严格贯彻有关税收政策
1.落实好进项抵扣和发票管理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销售商品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购买商品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且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对销售防疫物资不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开具发票不符合规定的,购买方可以按规定向税务部门举报,税务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2.落实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税收优惠政策。全省税务系统将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确保该减的减到位、该免的免到位、该降的降到位、该缓的缓到位、该退的退到位,全力服务“六稳”“六保”大局。及时梳理、动态更新《江西省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持续跟进对纳税人缴费人和税务干部的税费优惠政策宣传培训辅导。持续优化税费优惠政策网格化管理平台,加大疑点数据核查反馈情况的抽查力度,确保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落实落细、落地见效。
(二)严肃处理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全省公安系统将遵照两高《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对哄抬价格类违法行为予以区分处理,从严把握。一是对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已经出台相应标准并经省政府同意的哄抬价格行为认定规定,公安机关将作为刑事立案的重要依据。二是对未予明确的哄抬价格行为,公安机关将征求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意见,必要时请其作出行政认定。对难以认定的,还将在办案过程中先行征求当地法院、检察院意见。三是树立大幅涨价并不直接等同于哄抬价格的认识,公安机关在认定哄抬价格时将仔细甄别物价大幅上涨的原因并征求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意见。四是推动行政前置管理,除少数情节严重、哄抬价格行为明显的案件外,对不构成非法经营犯罪的,公安机关将把行政移送作为该类案件的主要处理方式。
(三)严肃查处不当执法行为。省市场监管局将督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监管,实现执法效果、社会效果和防疫效果的有机统一,对于不当执法的情况,发现一起,纠正一起,依法维护有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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