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办理省政协第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450号提案的函
发布时间 : 2020-05-28 17:47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省委组织部:
由贵单位主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南昌市政府会办的《关于打破政策壁垒,大力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来赣服务的建议》(第0450号)提案收悉。结合税务部门职责,我局进行了认真研究,针对提案中“建议税务部门对引进人才安家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建议,将办理意见函告如下:
一、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
当前,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费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是,“千人计划”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引进人才回国(来华)时取得的一次性补助(视同国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5年内境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提案中列举的高层次人才如果并未列入国家级“千人计划”名单,无法享受“千人计划”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
二、其他省份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
经了解,部分省份人才引进政策主要情况是:
(一)浙江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高层次人才税收服务工作的通知》中“高层次人才税收优惠政策”所列举的是对国家制定出台的一系列创新创业、吸引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梳理和重申,并未出台其他个税优惠政策。
(二)山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税收服务工作的通知》中“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中所列举的也是对国家制定出台的一系列创新创业、吸引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梳理和重申,并未出台其他个税优惠政策。其中第(五)条“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取得的一次性补助,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有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必须是省级以上部门引进,且须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认(有名单),单位自己引进的不享受此项政策,适用的是前述第(四)项的“其他优惠政策”。
(三)广东出台的《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是源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是国家针对粤港澳大湾区,仅包括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和肇庆市等大湾区珠三角九市出台的特殊地区性政策,旨在将粤港澳大湾区建成充满活力的世界级城市群、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其他地区均不适用。并且该政策也是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的财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大湾区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已就应税收入按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是我局应尽职责。我们将继续抓好优惠政策的落实落地,针对各项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特点,结合本地实际,主动对接,强化措施,加强宣传辅导和沟通互动,优化纳税服务,大力支持我省人才引进和经济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办公室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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