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办理省政协第十二届三次会议提案第0113号的函
发布时间 : 2020-05-27 17:54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由贵局主办,我局及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会办的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提案第0113号(关于我省“映山红形动”中企业发展困难及对策建议)收悉,现将涉及税务部门职能的相关意见函复如下:
一、关于“对企业土地税房产税实行优惠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了全国统一的房产税税率,全省各地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施行办法》规定,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报经省税务局批准,确定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因此,没有针对某一类企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税率。“映山红行动”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且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具体条件及流程可按照《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原江西省地税局2015年第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2018年第11号公告修订)执行。
二、关于“对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费用,由50%加计扣除改为全额免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费用在税前全额扣除的基础上,再按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加计扣除,即: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近年来,省税务系统积极落实鼓励企业创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2019年度,全省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企业共计3304户,加计扣除金额134.53亿元,折合减免税款33.63亿元。
三、关于“对企业增值税、所得税几个主要的税种的征收比率适当调低”及“对股票交易所得税中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按照现行税收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江西省税收保障条例》有关规定,税收立法权集中于中央,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没有税收政策制定权,无权自行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征收返还、预征以及其他与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明确规定“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进一步明确:各地区、各部门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明确规定外,涉及税收的,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近年来,国家实施了大规模的减税降费,普惠性减税与结构性减税并举,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比如增值税税收减免方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对国家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局认真贯彻执行,及时、全面予以落实。同时,我局将进一步转变职能、大力简政放权、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为纳税人提供成本更低、效率更高的办税服务,全力支持“映山红行动”企业在我省的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办公室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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