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办理省政协第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298号提案的函
发布时间 : 2020-05-27 17:45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科技厅:
由贵单位主办,省教育厅、省税务局会办的《关于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建立良性循环的创新发展生态的若干建议》(第0298号)提案收悉,结合税务部门职责,我局进行了认真研究,针对提案中“政府应引导建立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利益分配机制、风险控制机制、税收优惠机制和高端人才引进机制”的意见和建议,现将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当前,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支持科技创新,引进高层次人才相关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一、关于科技成果转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获奖人在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时,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中,科研机构是指按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1997〕14号)的规定设置审批的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高等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专门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
(二)自2018年7月1日起,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中,非营利性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研究机构和高校。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是指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科研机构和公办高校。
二、关于股权奖励和技术入股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股权转让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税率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分期缴纳);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即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税率20%)计算缴纳所得税。
三、关于“千人计划”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
引进人才回国(来华)时取得的一次性补助(视同国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5年内境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对鼓励和吸引高层次人才落户江西,促进国家创业创新战略的实施,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我局始终高度重视,有效作为。同时,根据有关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个人所得税其他免税所得应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且省级以下(含省级)税务机关无权自行作出税收停征以及减免税的决定,主要是抓好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今后,我局仍将继续落实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强化措施,加强宣传辅导和沟通互动,优化纳税服务,大力支持我省企业发展和人才引进。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办公室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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