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土地出让金扣除

税乎网站09-30评论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土地出让金扣除

留言时间:2019-09-18

纳税人所属地

江西

问题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第一条规定,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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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房地产开放企业一般纳税人,执行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请问文件所说的“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具体是指发票上的销项税额,还是抵减土地出让金后计算的销项税额?土地出让金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计入成本扣除项目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2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区、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可以作为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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