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卖掉持有1年的股票,如何确定销售额
留言时间:2019-09-17
纳税人所属地
江西
问题内容
2017年合伙企业投资B公司,2018年B公司上市,规定持股满1年后可以出售。现期限满1年在二级市场将股票卖掉。
1.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规定,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收下规定确定买入价:(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我们股票的发行价格 低于 我们的投资成本价格,
1.如果按【2016】36号文的规定来理解,我们可以用卖出价格减去投资成本的差额来计算销售额。
2.如果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53号文规定理解,应该是卖出价减去股票的发行价的差额来计算销售额。这样我们就要多交很大一笔增值税。
问题:1 我们应该按哪个政策来计算销售额呢
2.股票卖掉后合伙企业中的法人公司收到合伙企业的分红后,是否要交企业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2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区、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财税[2016]36号文中将金融商品转让销售额确定为“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属于普适性规定,即发生了金融商品转让行为,销售额确定的总体原则为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考虑到限售股的“买入价”无明确规定且实务中存在争议,所以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3号公告第五条,对特定情形(转让持有的解禁限售股)中“买入价”进行了明确。所以问题描述中的情形,应该适用53号公告确定买入价,再按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按照卖出价减去买入价确定销售额;2.法人企业从投资的合伙企业分回的所得要交企业所得税。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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