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税务局:抵押期间不需缴纳房产税

税乎网站09-30评论

房地产企业房产税咨询

留言时间:2019-10-21

纳税人所属地

江西

问题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我房地产公司将待售商品房用于银行抵押贷款,是否不属于已使用房产,属于免征房产税情形,我公司可以不用缴纳房产税吗?

附件

上海回复.png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2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如果纳税人只是将代售商品房用于银行抵押贷款,而未有出租等其他使用行为,那么该抵押房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依然是一种产品,抵押期间不需缴纳房产税。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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