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如何界定
留言时间:2019-11-02
纳税人所属地
江西
问题内容
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中“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请问“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如何界定?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0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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