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关系认定
留言时间:2019-11-26
纳税人所属地
江西
问题内容
A公司持有塔吊公司10%股份,B公司持有塔吊公司20%股份,C公司持有塔吊公司70%股份;A公司同时也持有销售公司60%股份,B公司同时也持有销售公司40%股份。请问塔吊公司与销售公司之间的交易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所说的关联方交易?塔吊公司与销售公司之间不存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中规定的其他属于关联方关系认定的条件。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2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二条规定如下:
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本公告所称关联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二)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其中:
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 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账面金额×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 i笔实收资本账面金额×i笔实收资本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三)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四)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
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五)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六)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本条第(一)至(五)项关系之一。
(七)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上述关联关系年度内发生变化的,关联关系按照实际存续期间认定。
根据以上规定,所咨询的情况就其提供的情况综合看,不属于《公告》第二条第一款中所称“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的情形。但双方是否存在有第二、三、四、五、七款规定情况不详,就目前提供的情况不好作判断,需由纳税人自行判断,以避免风险。
另外,如果所属年度在2016年1月1日以后的适用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判断,之前的适用国税发〔2009〕2号文。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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