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税务代征问题
留言时间:2020-03-27
纳税人所属地
江西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一家来自山西省的建筑施工企业,目前外出在江西省吉安市施工,工会组织隶属于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是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对新组建基层工会经费拨缴和使用问题的答复》(工财[2007]8号)要求,我单位的工会经费是通过铁路总工会上交中华全国总工会的,不应当由施工所在地税务部门代征。
我单位外出施工所在吉安市税务部门依据江西省总工会、江西省财政厅、国税总局江西省税务局联合下发的《江西省工会经费征缴管理办法》(赣工通字[2019]14号),要求对我单位进行代征工会经费。此做法是否违背中华全国总工会上述文件精神?
请予以回复!谢谢!
附件
文件.docx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0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按照规定,税务部门是工会经费的代征部门,具体的业务政策解释权在工会部门,您提出的关于工会经费税务代征问题,我局及时与工会部门取得了联系,得到如下答复。铁路系统施工企业应在劳务发生地缴纳工会经费,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根据全总办公厅《关于企业集团公司工会经费管理的规定》(总工办发[1997]60号)要求,工会经费应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在具体操作中,《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建筑安装行业拨缴工会经费或建会筹备金问题的批复》(工财字[2012]15号)明确规定,建筑安装行业各工程项目单位要"按照所在地省总工会规定的经费上缴比例,向所在地地方工会上缴工会经费或建会筹备金(实行税务代收的地方应纳入税务代收范围)"。因此,铁路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须向当地缴纳工会经费;二是铁路施工企业的工会经费虽然归属铁路总工会管理,但承揽工程的铁路施工企业,其在工程中的用工人员并非铁路施工企业的职工,而工会收缴的主要是此类人员工资形成的工会经费;三是根据《江西省总工会、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劳务派遣公司工会工作的意见》(赣工发[2011]9号)文件精神,文件中明文规定:"要依法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开展活动和工会工作的经费。根据《工会法》、《江西省实施〈工会法〉办法》和相关政策规定,用工单位要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工资总额2%的比例,在劳务派遣费用中列支工会经费,同时应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约定,并拨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工会。工会经费的主管部门是工会部门,关于您咨询的问题,您若还有疑问,您也可以向当地工会部门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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