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市政府2002年土地增值税免征事宜
留言时间:2021-01-19
纳税人所属地
江西
问题内容
高安国融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1月14号提交相关资料,贵局答复:
一、高政办秘抄字(2002)17号此文件是非税务下发,且当地政府并没有反馈到税务部门 ,税务部门无法免征纳税人的土地增值税。
但实际上当时市政府抄告单是有注明给地税局,并且还上传相关附件,贵局答复与事实不符。请贵局核实。
二、国务院关于解决税收优惠等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以下简称“25号文”)对此种因税收优惠政策引起的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指导。其中,25号文明确规定:
“第2条 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的原则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
第3条 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
请贵局再行核实答复。
附件
高安上报税务.docx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1-2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答复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发布,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八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岀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二)因国家建设需耍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
你单位开发销售的普通标准住宅如其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可予以免征土地增值税;开发销售的商铺及其他房产的增位额,不能免征土地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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