赊销合同纳税义务时间确定?
留言时间:2021-01-23
纳税人所属地
江西
问题内容
货物购销合同中约定条款“供方为需方最多垫资金额10万,垫资时间为30天,若需方超过60天仍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供方全额支付款项时,按违约处理。从货到工地31天起收取资金占用费每天每吨5元的加价款(从首批次货到工地起直到付清全部款项的当天为止).”,这属于收款日期明确的赊销合同吗?纳税义务时间怎么确定?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1-2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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