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1〕84号和财税〔2000〕91号中的利息如何理解
留言时间:2021-02-18
纳税人所属地
江西
问题内容
如何区分借款利息和投资利息?
财税〔2000〕91号附件1中:第四条“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其中的收入是否包括向其他企业或个人提供借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国税函〔2001〕84号文件中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分回的利息包括向其他企业或个人提供借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2-1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的提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您的问题已通过电话回访形式答复。
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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