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综合汇缴
留言时间:2021-03-02
纳税人所属地
江西
问题内容
个人2019年9月从A单位离职,进入B单位任职,2020年1月收到个人在B单位2019年9-12月绩效工资1.2万元(所得项目小类: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2020年9月收到个人在A单位2019年的绩效工资9.9万元(所得项目小类:正常工资薪金), 2021年3月,在APP上做2020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汇缴,个人也了解到每年只能有一笔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进行汇缴,APP上又无法取消1.2万元,改为9.9万元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通过试算个人将补缴1.2万元个人所得税,得不偿失,按照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则,请问有何办法将9.9万元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进行汇缴,非常感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3-0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依据税法规定,年度汇算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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