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税务局:股权投资合伙企业转让股权,自然人合伙人如何纳税

税乎网站09-30评论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转让股权,自然人合伙人如何纳税

留言时间:2021-03-22

纳税人所属地

江西

问题内容

请问,一家合伙企业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转让股权取得投资收益后,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是按照5-35%的累进税率(经营所得)缴纳个税,还是按照20%的税率(股息利息红利或者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3-2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的提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规定:2.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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