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企业取得政府猪场搬迁补偿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1-04-06
纳税人所属地
江西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为养殖企业(有限公司),旗下有一位于某乡镇的养猪场(场地租赁、猪场自建),因当地政府要求于2020年关停拆除并退场(政府没有出具关要求停拆除文件,只有相关会议纪要),并取得政府财政补助,主要指标如下:账面该猪场各项固定资产原值合计200万,折旧100万元,净值100万,事务所资产评估金额150万元,实际取得政府搬迁拆除补偿款130万,对于该养猪场我公司无后续异地重建计划。请问,对于收到的政府搬迁补偿款130万,是否需要计缴企业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4-0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的提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七条规定:“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综上所述,若您取得收入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可不纳入收入总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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