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税务局:销售拆迁安置房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五年怎么样认定?是否按拆迁安置协议时间计算

税乎网站09-30评论

销售拆迁安置房

留言时间:2021-04-13

纳税人所属地

江西

问题内容

销售拆迁安置房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五年怎么样认定?是否按拆迁安置协议时间计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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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4-1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的提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7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经商财政部、建设部,现就各地在贯彻落实《通知》中的几个具体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二、《通知》第三条第四款中规定的“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

   三、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四、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五、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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