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经常业务超经营范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留言时间:2020-09-17
纳税人所属地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为客户生产的产品由于客户长时间超过一年未提货。公司决定对其收取仓储费。我公司是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 没有仓储物流的经营范围,是否可以自行开具仓储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不可以,能否到税局申请代开
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9-1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销售方即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超经营范围不得开票的限制规定。另外一般纳税人不能申请代开。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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