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否先享受优惠政策后弥补亏损
留言时间:2021-05-24
纳税人所属地
江西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为三免三减半企业,2017年-2019年为免税征收期,2020年-2022年为减半征收期,2017年亏损,2018-2019年盈利,现申报2020年所得税,是否可以弥补2017年亏损后缴纳税款?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5-2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规定:“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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