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施工单位项目部签合同、开票问题
留言时间:2021-05-30
纳税人所属地
江西
问题内容
中铁某局与当地政府投资开发公司(业主单位)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该局为该工程成立了临时机构,某某项目部(没有工商登记),项目部在当地预缴增值税及附加等等,也在当地以项目部名义开设了银行账户,政府投资公司把工程款拨到项目部开设的账户,给业主开票是以法人单位,局名义开。我公司作为劳务分包,与该项目部签订了一份合同,并盖有项目部公章,对方通过项目部账户给我公司付款,请问:我公司开票给该项目部所属的的法人单位,也就是某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5-3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文件,“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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