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办理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0454号提案的函
发布时间 : 2021-06-02 13:01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省科技厅:
现将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0454号提案《关于发挥技术经纪人作用实现创新成果有效激励的建议》的办理情况函告如下:
一、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三)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
2.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
技术经纪人公司收入如符合上述要求,可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技术经纪人个人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需依照个人所得税相关税收政策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目前,国家未出台专门针对于技术经纪人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我国现行税收立法权规定,省级及省级以下无确定或调整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权限。
二、下一步工作举措
近年来,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切实强化税收优惠政策全过程管理,确保国家出台的各项支持企业实现创新成果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今后,我局将一如既往扛牢减税降费政治责任,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着力提高办税缴费便利化水平,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大力支持我省企业创新成果转化。同时,将加强政策调查研究,为国家进一步完善优化相关政策税极建言献策。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办公室
2021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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